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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港企业合作经营汕头—香港、汕头—新加坡飞机包机业务取得的收入和所得征税问题的批复
(88)国税协字第033号
颁布时间:1988-09-05
1988年9月5日 (88)国税协字第033号 广东省税务局: (88)粤税外字第239号文悉。关于中、港公司合作经营飞机包机业务的征税 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汕头××××公司分别按照与广东××××旅游有限公司、香港××××公司 签订的协议,合作经营汕头—香港、汕头—新加坡之间飞机包机业务,从中国内地运 载旅客取得的收入和所得,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但考虑到 其售票收入,由广东××××旅游有限公司、香港××××公司在香港统筹核算,为 了简化征纳手续,可以按其从中国内地汕头市运载旅客的收入总额,依照 4.025%的综合负担率计算征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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