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暂缓执行(87)财税协字第016号文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2]835号
颁布时间:1992-05-25
1992年5月25日 国税函发[1992]835号 广东省税务局: 你局粤税发[1992]135号文收悉。关于同我国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国家 居民公司派其技术人员来华,为履行贸易合同从事设备安装、调试、试生产等项劳务 征税的问题,原税务总局于1987年6月30日以(87)财税协字第0l6号文批 复曾明确不得享受协定有关停留不超过183天免予征税的规定。当时主要考虑上述 人员的工资薪金报酬已包括在我国居民公司支付的合同价款内,不符合协定非独立个 人劳务条文第二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条件。该文件下发后,部分同我签署税收协定国 家税务当局反映强烈;一些地区税务局也提出此文难于执行。鉴此,1987年在西 安召开的全国涉外税收工作会议上,曾提出对该文暂缓执行,但未发文明确。现正式 行文函请暂缓执行(87)财税协字第016号文件。 (5)
上一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