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境内外公司从事水陆联运国际运输业务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0]472号
颁布时间:1990-05-15
1990年5月15日 国税函发[1990]472号 广东省税务局: 粤税发(1990)201号《关于境内外公司从事水陆联运业务征税问题的请 示》收悉。关于一些境外运输公司在你省与国内运输公司开展货物进出口联运业务, 国内运输公司负责招揽出口货物的运输业务并负责进出口货物在中国口岸以内路段的 陆上运输,境外运输公司负责招揽进口货物的运输业务并负责进出口货物在中国口岸 以外路段的水上运输,全程运费由境外运输公司向货主直接收取或由境内中方合作者 代收,中方根据其揽货金额或货物在中国境内陆上运输业务量分成运费或收取管理费; 对上述境内外公司联合经营水陆运输业务取得的营运收入,应如何征税问题,经研究, 同意你局来文第二种意见,即:对境外运输公司只就从我国口岸起运的水上国际运输 业务收入按4.025%的综合税率征税;对国内运输公司负责境内陆上运输业务收 入,应按现行税法规定征税。 (5)
上一篇: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人员来华提供劳务应如何依照税收协定所确定的原则进行征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临时来华人员在护照签证有效期内离入境不扣减在华天数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