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闻产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05号
颁布时间:2001-09-13
2001年9月13日 国税发[2001]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新闻产品的流转税政策,保证流转税政策的统一性,经研究,现通知如 下: 一、关于增值税 对新华通讯社系统销售印刷品应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征收增值税。鉴于新华 社系统属于非企业性单位,对其销售印刷品可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办法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营业税 新华社各分社向当地用户有偿转让新闻信息产品,应由直接向用户收费的单位以 其收费全额,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新华社从 各地分社分得的新闻信息产品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 以上所称“新闻信息产品”,是指新华总社编辑的新闻信息产品,不包括新华社 和分社再编辑的新闻信息产品。 (1)
上一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国家体委关于来我国从事文艺演出及体育表演收严格依照税法规定征税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