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45号
颁布时间:2001-04-17
2001年4月17日 财税[20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出口电解铜(税号74031100、 74031200、74031300、74032100、74032200、 74032300、74032900)按17%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5)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
下一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若干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