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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87]财税字第055号
颁布时间:1987-04-15
1987年4月15日 [1987]财税字第055号 为了支持邮电事业的发展,并促使邮电企业对其拥有的房产和车船加强管理,合 理使用,现根据邮电部门的实际情况,对邮电部门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通知如下: 一、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座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的房产, 1990年底前,免征房产税。电信企业座落在城市、县城内的房产,照章征收房产 税。城市、县城的邮政企业和电信企业共用的房产,可按照各自使用比例分别征免房 产税。 二、邮政企业和电信企业的车船,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邮电部门所属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的企 业、集体企业、知青企业等)的房产和车船,均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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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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