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教委《关于申请免征税金的函》的复函
财税营字[1987]第001号
颁布时间:1987-02-07
1987年2月7日 财税营字[1987]第0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你委[1986]教总厅字011号《关于申请免征税金的函》悉。现对你委要 求对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教育部提货处(现国家教委提货处)供 应出国人员外汇商品,为服务公司代收货款、代发外汇商品所得的手续费收入,免征 营业税和其他一切税收问题,函复如下: 一、国办发[1983]45号文规定:"进口商品……,免征关税和工商税(包括 零售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是指进口商品本身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 例(草案)》及《条例(草案)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你委提货处为服务公司中代收货款, 代发外汇商品业务,属于代理服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以实际征收的营业税税额作为计税依据,也应随同营业税一并缴 纳。 二、国办发[1983]45号文件规定:出国人员服务公司"所得利润分成按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实行利改税后,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已按利改税办法缴纳所得 税。据了解,国家教委提货处亦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因此,所得税也应按 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1)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爱都酒店转让经营权及全部资产征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蚌埠市公路机械化工程处纳税问题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