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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时代质量体系认证中心缴纳营业税、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1997]101号
颁布时间:1997-02-20
1997年2月20日 国税函[1997]101号 现对该中心有关营业税和所得税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 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11号)规定,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 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该中心不属于 军队系统单位附设的服务性单位,因此,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同时,根据国务院 严格控制减免税的精神,对该中心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所得税问题 新时代质量体系认证中心系自收自支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属于军办 企业范围,因此,不能享受国家对军办企业的优惠照顾。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规 定,新办第三产业开业之日起一至二年免征所得税,而该中心已超过了享受此项优惠 的期限,因此应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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