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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 海关总署 国家计划委员会经贸部 国家物价局 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 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关于执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口自用轿车审批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1]107号
颁布时间:1991-10-31
1991年10月31日 国税发[1991]10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 企业进口自用轿车审批管理办法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0]62号),现 对具体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每年由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会同国家计委,根据经贸部按照规定 的配车标准提出的需求量和车型,制定全年购买国产轿车和进口轿车集中报批方案, 报国务院批准。所需国产轿车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专项安排落实。 二、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自1991年1月1日起在规定的配车标准内用外汇 购买国产轿车,免征零部件进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具体的做法 是:购车企业凭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审批部门的证明(批件),到 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由主管海关核发"海关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口 货物的减免税证明"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海关,一份由企业凭此向汽车生产厂家购买 车辆,并由汽车生产厂家留存凭以定期向当地海关办理退税手续。上述准予退税的车 辆,应视同从国外进口免税车辆,不得出售、转让和移作它用,否则海关按有关规定 处理。 三、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规定的标准内用外汇购买国产轿车,免征特别消费 税。购车单位凭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审批部门的证明(批件)到生产企业所在地 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四、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规定的配车标准内用外汇购买国产轿车,免征横向 配套费。 五、由国家物价会同有关部门逐年核定并颁布汽车秤厂家供应免税轿车的销售价 格。 六、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口自用轿车于1991年1月1日前已申领到进口许 可证,而轿车于1991年1月1日以后抵口岸的,海关仍可凭许可证,按照企业自 用合理数量原则,补发减免税证明,在投资总额内免税放行。 七、外资企业、港澳台及华侨投资成立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也参照本通知的 规定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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