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财政部关于一汽红塔云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30号
颁布时间:1999-07-26
1999年7月26日 财税字[1999]230号 云南省财政厅、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云南兰箭汽车制造厂(云南机器五厂)列入了财税字[1998]42号文规定的享受三 线搬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该厂于1996年底在没有接收新的外来投资的情 况下整体转换,改制为一汽红塔云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改制后公司的股本金额与原 兰箭汽车制造厂的实有资本是一致的,其中一所占51%的股权系云南省政府无偿划拨, 红塔集团所占30%股份系债权转为股权。根据该厂改制的实际情况和目前对三线搬 迁企业通过改制新建企业的税收政策,经研究,同意一汽红塔云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继续按照《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九五"后三年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8]42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对其缴纳的超过基数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按照 70%的比例予以返还。 请依照执行 (5)
上一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编发《税务案件评析》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