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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4]118号
颁布时间:1994-11-30
1994年11月30日 国函[1994]11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你们报送的《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以下简 称《请示》)及附件《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以下简 称《规定》)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们的《请示》并由你们联合发布《规定》。 二、在《规定》的第十二条中,增加“由于集中增值税返还主管部门难以操作, 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分别在预算中再安排部分专项经费,也纳入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 金”的内容。 三、关于中央级专项资金的拨付方式,决定由财政部根据中宣部和宣传文化主管 部门商定的比例,分一次或两次集中拨付中宣部和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安排使用。在将 由你们联合发布的《规定》中,可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中央级由财政部根据中 宣部和宣传文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商定的比例,分别拨付中宣部和主管 部门安排使用。中宣部和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范围报财政部审核。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 要专款专用……” 四、在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财税政策规定中没有废止的对宣传文化单位的财税 优惠政策继续有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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