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惠州211、261两油田矿区使用费缴纳办法的批复
国税油函[1991]065号
颁布时间:1991-11-04
1991年11月4日 国税油函[1991]065号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 你局国税油穗发[1991]120号《关于要求明确×××、×××油田矿区 使用费缴纳办法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 矿区使用费的规定》,结合两油田的情况,现将矿区使用费的缴纳办法明确如下: 一、×××、×××油田的矿区使用费(以下简称两油田矿区使用费)应分别按 照各油田日历年度原油总产量,依照适用费率计算缴纳。 二、两油田矿区使用费由油田作业者公司代扣,交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南海东 部石油公司代缴。 三、两油田矿区使用费按年计算,按原油销售船次分次预缴,年终本日历年度生 产的最后一船原油装船时进行汇算清缴。 预缴的矿区使用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预缴的 该船次 油田年度计划总产量×适用费率 矿区使用费=原油销售量×────────────── 油田年度计划总产量 油田年度计划产量未达到矿区使用费起征点,而实际产量超过起征点的,可从原 油累计产量达到起征点时开始预缴。 年终汇算清缴的矿区使用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汇算清缴应补(退) 油 田 年 度 已预缴的 的矿区使用费 =原油总产量 ×适用费率-矿区使用费 汇算清缴时,如遇全年预缴矿区使用费大于应缴矿区使用费的,其多缴部分,可 在下年矿区使用费中抵扣。 四、两油田矿区使用费应缴纳的原油实物,暂随同中国海洋石油公司分得的原油 一起销售。 预缴的矿区使用费按该船次原油销售价格计算,扣除矿区使用费应负担的销售费 用后的金额入库。年终汇算清缴的矿区使用费按最后一船原油销售价格、并扣除最后 一船原油实际发生的应由矿区使用费负担的销售费用计算入库。 上述原油价格和销售费用应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五、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应于矿区使用费原油实物销售价款划入本公司帐户之日起 3日内缴入国库。如遇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 六、油田作业者公司应于每季终了后10日内向你局报送两油田的产量和其他有 关资料。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应于每次预缴和年终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你局报送矿区使用 费申报表。申报表格式暂由你局设计印制,并报送管理局备案。 (1)
上一篇: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
科学技术部 对外贸易经济台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