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1037号
颁布时间:2000-12-14
2000年12月14日 国税函[2000]103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0]164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合九铁路运输费用中的“铁路货物运费”和“代收国铁运费”,其性质与《国家 税务总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中列举的准 予抵扣的运费项目相同。因此,对合九铁路的上述两项铁路运费,可列入增值税的进 项税额予以抵扣。 (1)
上一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下一篇:
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