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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管输原油结算纳税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1996]714号
颁布时间:1996-12-10
1996年12月10日 国税函[1996]714号 辽宁、河北、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对所属管道局在1996年后将继续改变原油管 输结算办法,即管道局由原来的代油田售油,代收贷款改为管道局直接从事原油买卖, 并负责原油运输业务。为支持原油企业内部改革,促进原油生产和销售,经研究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改变管输结算方法后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245号)继续执行。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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