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款项划转办法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9]521号
颁布时间:1999-08-02
1999年8月2日 国税函[1999]5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 附加的通知》(国税函[1999]49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 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6]694号) 的精神,结合机构改革后的职能变化情况,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城市维 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款项划转工作,保证税收收入及时入库,并使此项工作逐步 规范化,经研究,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实行“集 中征收、返还各地、各地入库”的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因机构改革,国家开发银行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款项划 转事宜,改由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负责。 二、为了加强划转的管理和监督,及时沟通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 税务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除收款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外,主管城市维护建 设税业务的处也应指定专人作为款项划转的联系人。 三、各地在收到本通知后10日内,将本地指定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等事宜以特 快专递邮寄方式告总局(地方税务司地方税二处)。填写内容详见《国家开发银行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款项划转事宜登记表》。 四、为缩短款项划转时间,保证款项及时入库,请各地以特快专递方式将税收 缴款书回执联邮寄总局(地方税务司地方税二处)。税收缴款书须分别注明城市维 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数额。 五、总局将根据各地已经返回的税收缴款书和《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 和教育费附加划转事宜登记表》,将1998年未划转款项一次性划转各地;待1 998年税收缴款书返回后,再办理1999年第一季度及以后的款项划转事宜。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要重视款项划转工作,加强领导,严格 执行有关规定,收到款后,必须及时入库,不得挪作它用。总局将对款项入库情况 进行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将停止划转。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划转事宜登记表(略)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公职人员离职从事税务代理的意见》和《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中有关财产处理的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三峡库区移民开发税收政策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