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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9]540号
颁布时间:1999-08-09
1999年8月9日 国税函[1999]540号 为进一步完善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 退税管理办法,针对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反映的意见,现就有关外国驻华使 (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的退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国产物品”的范围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 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暂行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1998]38号)中所述“中国产物品”,是指在中国境内 市场上购买的已征税物品(包括进口物品)。 二、关于享受退还增值税的物品金额问题。考虑到目前市场上单位金额超过 2000元的日常用品较少的实际情况,现调整为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 代表和领事官员在合理范围内每次所购单张发票金额不低于2000元人民币的自 用设备及物品予以退税。 三、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办公场所、住宅使用的 建筑材料及其消费的水、电、煤气、暖气等退税问题。本着互惠对等的原则,对外 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办公场所、住宅使用的从中国市场上购 买的建筑装修材料和设备以及所消费的水、电、煤气、暖气等可予办理退税。 四、根据互惠对等原则,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自用 汽车修理修配的应税劳务可予办理退税。 五、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事宜,可按此 比照办理。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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