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08号
颁布时间:1999-06-01
1999年6月1日 国税发[1999]108号 国家轻工业局最近来函,要求解决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经费的来源问 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鉴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包括各级手工业合作联社、下同)的机构 改革和职能转换尚未到位,又未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没有经费来源的实际情 况,在1999年度,对未纳入财政预算,确实没有经费来源的轻工集体企业主 管部门,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 通知》(国税函发[1999]136号)的规定,向其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 二、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费,可参照当地行政单位经费标准,采取 定额或比例的方式提取。具体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轻工集体企业按税务机关审批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 准予扣除;超过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其超过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予扣除; 低于标准上交的管理费,按当年实际上交额据实扣除,其差额不得在以后年度补 扣。
上一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