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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黑河等十二个边境城市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2]1412号
颁布时间:1992-10-05
1992年10月5日 国税函发[1992]1412号 为了扩大边境城市与毗邻国家的边境贸易和地区贸易,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国 函[1992]2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黑河等四个边境城市的通知》、国函 [1992]61号《国务院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问题批复》和国 函[1992]6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南宁、昆明市及凭祥等五个边境城镇 的通知》。上述文件规定,在黑龙江省黑河市、绥芬河市,塔城市,广西壮族自 治区凭祥市、东兴镇,云南省畹町市、瑞丽县、河口县等十二个边境城市(县、 镇)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最近,一些地方税 务局询问:在上述地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不再区分生产性和非生产性, 减按24%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报请国务院明确:在黑河等十二个边境城市 (县、镇)准予减按24%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仅限于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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