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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财税字[1996]43号
颁布时间:1996-05-08
1996年5月8日 财税字[1996]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近年物价上涨水平和全国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并与现行工效挂钩政策相
衔接,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94)
财税字第009号〕第五条第三款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由500元调
整为550元。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
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地区(省级)确需高于该限
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
本规定自19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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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项目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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