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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081号
颁布时间:1997-12-23
1997年12月23日 财税字[1997]081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解决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的问题,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精神,同意在互惠对等原则基础上, 对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在中国境内购买的中国产物品予以退还 增值税。 二、 可享受退还增值税的物品范围包括: (一) 驻华使(领)馆办公用房及馆长住宅所消费的自来水、电、煤气、暖 气; (二) 驻华使(领)馆及其馆长住宅在中国市场购买的自用建筑装修材料及 设备; (三) 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在中国市场购买的合理范围内的自用中 国产汽车; (四) 驻华使(领)馆在中国市场购买的合理范围内的、单位金额在2000元 人民币以上自用的设备及物品。具体包括家具、地毯、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 传真机、电话机、录像机、音箱及其他大宗办公用品等。 三、 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计算应退增值税税款的退 税率,为现行国家规定的退税率。 四、 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视同出口,其退税计划 纳入国家出口退税计划统一管理。 五、 有关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的具体退税管理办法 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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