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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特区保税生产资料市场政策问题的意见函
财税政字[1998]186号
颁布时间:1998-07-03
1998年7月3日 财税政字[1998]186号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征求对调整特区保税生产资料市场政策问题的意见的函》悉。经 研究,现将我们的意见函告如下: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5]34号)规 定,自1996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进口自用物资 免征进口税收的政策。在1996年至2000年内,实行按画家核定的额度内, 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实行先征后返,逐年递减20%的管理办法。这是按照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国际通行规则,建立统一、规范、公平、合理的进口税 收政策的过渡性措施。因此,从这一办法执行之日起,特区保税生产资料市场政 策已失去意义,原则上应同时终止。但考虑到汕头、珠海、厦门、海南等特区过 去已开办了保税生产资料市场,特区内不直接组织进口的单位也需要继续通知该 市场购买所需进口自用物资,如所在地海关能够严格按照特区自用物资税收返还 管理办法操作,也可以同意目前已批准的保税生产资料市场继续保留至特区自用 物资政策终止。如所在地海关难以进行有效监管,该市场应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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