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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009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政字[1998]55号
颁布时间:1998-05-05
1998年5月5日 财税政字[1998]55号 周松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要求国家对华侨捐赠物资应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建议”收悉, 现就涉及财税方面的问题答复如下: 1995年12月26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 策的通知》9国发[1995]34号)中明确规定:从1996年4月1日起,除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捐赠的物资可以享受免税进口外,其他捐赠进口的物资一律 照章纳税。这一政策执行近两年来,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使一些以捐赠名义进 口市场紧俏物资进行倒卖的假捐赠现象得到了有效抑制。但是,由于我国是一个 灾情较多的国家,此政策出台后,也使一部分国外民间团体、爱国华侨和友好人 士真正捐赠给国内受灾地区抗灾、救灾的物资的进口受到影响。很多国外团体和 爱国华侨、香港居民、澳台同胞对此反映强烈。为有利于灾后紧急救援,规范捐 赠物资的进口管理,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 会、海关总署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卫生部、国务院侨办、全国妇联等部 门研究草拟了《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对捐 赠进口救灾物资的品种、范围及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该《办法》已上报国 务院,待国务院批准后即可实行。因此,您提出的问题已基本解决。 感谢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2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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