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8]72号
颁布时间:1998-04-28
1998年4月28日 财税字[1998]72号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 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 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 97]4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现将1998年度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符合“海洋”条件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通知你署。 对这些项目进口符合财税字[1997]42号文件中《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 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符合《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 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76号)有关规定并在 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进口的物资,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 口增值税。 特此通知。 附件:1998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略)
上一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中国新星石油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下一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