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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财法[2017]23号颁布时间:2017-11-23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各县(市、区)财政(税)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由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已取消,经研究,决定从发文之日起废止《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粤财综[2009]53号),现将废止的文件予以发布。 附件: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