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税二函〔2016〕6号颁布时间:2016-04-06
局属各单位:
按照《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6号)和《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简并征期的通知》(税政二处便函〔2016〕8号)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企业所得税简并征期,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本次征期调整仅涉及企业所得税单项税种,将原来按月预缴申报的企业所得税,从2016年4月(所属期)起修改为按季申报。此次调整范围包括所有按月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业户除外),不限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6年3月3日,市局已通过核心征管系统进行批量修改,将应调整纳税人的预缴方式由按月申报全部调整为按季申报,各征收单位原则上不得修改。
(二)2016年新成立的企业,其预缴方式应全部核定为按季申报预缴。
二、工作要求
(一)对于本次征期调整,请各单位认真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务必通知到位、逐户落实。
(二)做好税种核定、维护工作,如在日常征收管理中发现存在按月预缴的纳税人,请及时修改为按季预缴。
(三)我处将不定期提取按月预缴名单,如发现仍存在按月预缴的小型微利企业,将按规定对管理机关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