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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简并征期工作的通知

穗地税税二函〔2016〕6号颁布时间:2016-04-06

局属各单位:
  按照《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6号)和《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简并征期的通知》(税政二处便函〔2016〕8号)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企业所得税简并征期,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本次征期调整仅涉及企业所得税单项税种,将原来按月预缴申报的企业所得税,从2016年4月(所属期)起修改为按季申报。此次调整范围包括所有按月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业户除外),不限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6年3月3日,市局已通过核心征管系统进行批量修改,将应调整纳税人的预缴方式由按月申报全部调整为按季申报,各征收单位原则上不得修改。
  (二)2016年新成立的企业,其预缴方式应全部核定为按季申报预缴。
  二、工作要求
  (一)对于本次征期调整,请各单位认真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务必通知到位、逐户落实。
  (二)做好税种核定、维护工作,如在日常征收管理中发现存在按月预缴的纳税人,请及时修改为按季预缴。
  (三)我处将不定期提取按月预缴名单,如发现仍存在按月预缴的小型微利企业,将按规定对管理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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