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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房产、土地、车船变更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
青地税函[2000]16号
颁布时间:2000-03-29
2000年3月29日 青地税函[2000]16号 地税二分局: 你局请示的“对企业房产、土地、车船发生变化后,未按规定期限到税务机关办 理变更手续的,如何进行处罚”问题,经请示省局,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发生变动住址、转移产权、扩大或改装变动房屋原值,改变车辆用途、新 增车辆等情况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纳税人 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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