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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厦工〔2014〕41号颁布时间:2014-08-07

各区工会、产业工委:

  为进一步增强基层工会的凝聚力,发挥基层工会为职工服务、为工运事业服务的作用,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率,市总工会决定加大对基层工会的扶持力度,从缴费单位上缴经费部分拿出工资总额2%10%予以回拨,为便于操作、简化手续,直接调整地税代征缴费单位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比例

  地税代征缴费单位上缴比例从原来40%调整为30%,基层工会70%的留成部分由缴费单位及时、足额拨缴给本单位工会。

  二、调整时间

  调整自201481日起执行,归属于2014630日前的工会经费仍按原比例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地税征收系统自动对费率进行修改,各缴费单位仍按原方式申报工会经费。

  (二)自征单位(未纳入地税代征单位)和未成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仍按原比例执行。

  (三)《厦门市总工会关于补助基层工会活动经费的管理办法》(厦工(201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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