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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军队车辆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字[1987]34号
颁布时间:1987-03-07
1987年3月7日 财税字[1987]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 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 定,现对军队车辆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挂军用牌照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二、挂地方牌照的车辆,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在征收军队车船使用税的工作中,有关报表、资料应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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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个人自行车征收的车船使用税收入全部留归地方使用和适用预算科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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