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车船使用税
>
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港作船”、“工程船”的解释
(87)财税地字第019号
颁布时间:1987-09-14
1987年9月14日 (87)财税地字第0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三条中规定: “港作船”、“工程船”免纳车船使用税。在具体执行中,有些地区征纳双方对“港 作船”、“工程船”的概念理解不一致,要求予以明确。现对“港作船”、“工程船” 作如下解释: 一、《暂行条例》中的“港作船”是指在港区内从事专项作业或专项服务的港务、 海运、港务监督部门的船。如:引水船、清洁船、消防船、救助船、联检船、供应船 等。不包括上述部门在港区内从事客货运输并收取费用的各类船舶。 二、《暂行条例》中的“工程船”是指装有特种机械、在港区内或航道上从事修 筑码头,疏通航道等工程所使用的专用船舶。如挖泥船、打桩船、破冰船、测量船、 电焊船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解释办理。 (3)
上一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几个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关于山东省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经验介绍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