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车船使用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0年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式样的通知
国税函[1999]592号
颁布时间:1999-08-31
1999年8月31日 国税函[1999]5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四川省(自治区)国家税务 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2000年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式样及设计要求发给你们,请严格按 照式样标准和设计要求抓紧安排印制。 为方便各地车船使用税标志的发放和领用,经研究决定,今后每年的车船使用税 标志改由各省级税务机关自行印制。 附件: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式样及设计要求 一、标志式样 (略) 二、设计要求 (一)标志形状为菱形,规格为8cm×10.5cm(包括白边)。完税标志与免 税标志的尺寸大小、正、背面的图案和颜色、文字内容和字体等相同,仅以标志正面 中央和背面下边的"税讫"和"免税"两字相区别。 (二)标志背面"注意事项"正中位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 制章"。标志背面号码下面中央的"税讫"和"免税"字样与"征收机关盖章"字样相同, 颜色为红色。 (三)标志背面下方的"京No00000000"字样为标志字号,字号由省级地 名简称和8位数号码组成。标志式样中的字号以北京市为例,请各地在印制时自行换 成本地简称,具体编码由各地自定。 (四)标志背面右侧角必须粘贴激光全息防伪标记,标记图案为真彩色,形状为 圆形,直径为1.8cm。 (五)为便于粘贴,标志必须使用"不干胶"印刷。 (5)
上一篇:
财政部 交通部 海关总署关于将船舶吨税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
财政部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