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列入工程造价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计标函[1987]19号
颁布时间:1987-03-05
1987年3月5日 计标函[1987]19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直辖市计委(建委、建设厅): 财政部(86)财税字第076号《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 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和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营字第005号《对建筑安装 企业承包工程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下发后,有关营业税列入工程造价的 具体问题,经征得财政部税务总局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并执行。 一、营业税应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计算出完整工程造价后,再按规定扣 除临时设施费,劳保支出,施工机构迁移费和技术装备费等四项专用基金,作为计算 营业税计征基数,列入工程概、预算由建设单位负担。 二、实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安装工程,其标底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均应包含营业税。 三、随同营业税计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按上述办理。 (2)
上一篇: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贯彻财政部《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通知
下一篇:
财政部《关于城建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明传电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