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跨省油田和管道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答复
财税地字[1985]5号
颁布时间:1985-06-25
1985年6月25日 财税地字[1985]5号 石油部财务司: 你司(85)油财司生便字第11号函给财政部工交司《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缴 纳问题的报告》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 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 理。”据此,对中原、长庆石油勘探局和管理局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在缴纳产 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和“三税”一并缴纳。即: 1、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按照现行税法 规定,对其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产品税。应纳的税款,由核算单位按照各 油井的产量和规定的税率,计算汇拨。这样,各油井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由核 算单位计算,随同产品税一并汇拨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缴纳产品税的同时,一并缴 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按照税法规定,由取得收入的各管理局在所在地 缴纳营业税。因此,其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亦由取得收入的各管理局在所在地缴 纳,不能按管理局所属单位在各省市的人数向各省市缴纳。 (2)
上一篇: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
下一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汽车制造厂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函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