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国税油函[1994]012号
颁布时间:1994-04-27
1994年4月27日 国税油函[1994]012号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由原缴纳 工商统一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后,应相应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 费附加。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油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1993 年12月29日《关于城建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 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按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教育费附加 中油公司应按照国务院国发明电.[1994]2号《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 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规定,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 依据,按3%缴纳教育费附加。 三、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5)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