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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8]55号
颁布时间:2008-01-23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具体实施的第一个步骤,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管理工作。各地原来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一律停止使用,从2008年元月预缴纳税申报开始,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二、各地要切实做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调整工作,及时安排、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等工作,并将新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说明外挂各地的网站,供纳税人下载使用。要采取有效举措,防止因工作脱节造成纳税人无法按时申报。
三、2008年元月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与征管软件的衔接事项,请各地按照省局即将下发的《关于做好2月份企业所得税申报征收工作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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