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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地税[2006]166号
颁布时间:2006-11-16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广泛开展宣传和辅导培训。自行申报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强化税源监控、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手段。各级地税部门要积极开展税源调查,摸清符合自行纳税申报条件人员的底数,确定自行纳税申报的对象;加强对《办法》的宣传和培训,通过各种新闻媒体,以公告、广告、通知、约谈、温馨提示等方式,开展广泛宣传,使自行纳税申报人了解申报的内容、方式、时限和具体操作程序,帮助和辅导纳税人正确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为纳税人及时、准确、规范申报纳税奠定基础。
二、规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管理。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对自行纳税申报人的管理,建立自行纳税申报人税源档案,并纳入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控管网络。加强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审核和检查,确保申报数据和事项准确、全面。对自行纳税申报人年度终了应征、补、退、抵的税款,由受理年度申报的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已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要及时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三、按时启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税政、征管、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接受纳税人申报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工作按时启动。在个人所得税法定申报期间,各地要通过催报催缴系统和其他方式,提醒和告知纳税人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并要在纳税服务大厅开设专门受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窗口。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由各地根据需求量统一印制。在安徽地税征管信息系统尚未修改前,仍可使用原申报表。各地要在12月15日前,在办税服务场所、地税部门网站放置、挂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将纳税申报表直接送至纳税人。
四、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实施时间。对2006年度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含)的纳税人,应在2007年3月底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对符合《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纳税人,自2007年1月1日起按《办法》规定办理纳税申报。请各市地税局在2007年4月底前将年所得12万元的纳税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收入额、收入项目、纳税额等情况报省地税局(税政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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