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7]73号
颁布时间:2007-05-10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7]42号)转发给你们。2006年,企业实际支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实习生报酬,若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尚未扣除的,允许递延在2007年度税前扣除。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下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