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7]142号
颁布时间:2007-04-13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
》(国税函[2007]36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2005年10月1日以前成立的企业,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
》(国税函[2003]1239号)文执行,即以纳税人注册成立日期为减免税计算日期.生产经营时间不足半年的,可以进行纳税年度选择。
二、2005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9号)文执行,即以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作为减免税计算日期。纳税人经营时间不足半年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发[2006]42号)第一条第一、二款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皖国税函[2006]348号)第一条第二、三款停止执行。对已执行的,须按新政策口径予以调整。
上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