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23日 皖国税函[2001]37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48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1年度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我省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
业,统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
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有关规定执
行。
二、从2001年度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按照当年计算应
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在安庆市就地预缴。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按照当年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
在合肥市就地预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所属各市、县公司按照当
年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40%分别在当地就地预缴,其在当地就地预缴不足60%
的部分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合肥市集中清算后统一补缴,确保
在我省就地预缴税款比例整体上达到60%。
三、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我省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
税的操作管理办法,仍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
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皖国
税发[2001]63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此前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我省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缴企业
所得税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