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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1]442号
颁布时间:2001-08-27
2001年8月27日 皖国税函[2001]44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1]3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2000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销售的国产豆粕,以及在此期 间定货并进口的豆粕,凭有效凭证,继续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予以退还。 二、自2000年10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豆粕,一律按“饲料” 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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