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1]416号
颁布时间:2001-08-14
2001年8月14日 皖国税函[2001]41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1]121号)转发给你们。单一大宗饲料以外的各种饲料的免税检测、 申请、审核、跟踪管理等,仍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 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1999]71号) 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检测及免税审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国税 函[2000]128号)等规定办理,其他有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 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
上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