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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1]365号颁布时间:2001-07-12

     2001年7月12日 皖国税函[2001]36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1]9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卷烟生产企业未进入中国烟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会、没有调拨价格的 卷烟,其计税价格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统一核定。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国家税务 局应调查出企业当年需核定计税价格的老牌号、规格卷烟,填写《卷烟消费税计税价 格申报表》(《安徽省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附件3),在次年1月10 日前上报省局。   二、本通知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各地国税机关应督促卷烟生产企业及 时调整帐务,并按新政策规定计算申报应纳消费税(附件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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