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有线电视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一[2000]44号
颁布时间:2000-04-26
2000年4月26日 浙地税一[2000]44号 各市、地、县(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 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对有线电视安(初)装费、视听维护费、广告费如何征收营 业税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 748号文件规定,凡为用户安装有线电视接收装置、播映节目及为他人发布广告等 劳务而收取各项费用的单位,均应办理税务登记,并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对有线电视安(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有线电视视 听维护费,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有线电视广告费,应按“服务业 ——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对兼有不同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计税营业额;未分别核算 计税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四、各地应加强对有线电视收费项目的征收管理,以确保税收政策落实到位。凡 不符合现行税法规定的,要予以纠正。 (3)
上一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