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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勘察设计单位职工业余设计酬金税务处理的批复
浙地税二[2000]4号
颁布时间:2000-01-03
2000年1月3日 浙地税二[2000]4号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勘察设计单位计提的业余设计酬金是否可在税前列支的请示》(衢地 税征[1999]120号)悉。经研究,对衢州市建筑设计院根据当年设计总量与 建设主管机关和主管财政机关的核定任务数间的差额,按照20%比例预提的“业余 设计酬金”,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衢州市建筑设计院实际 支付给职工的“业余设计酬金”(用于职工奖励、福利开支),应按企业所得税有关 工资和职工福利费的规定扣除标准进行扣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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