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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地税征[2000]45号 浙国税办[2000]88号
颁布时间:2000-05-11
2000年5月11日 浙地税征[2000]45号 浙国税办[2000]88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税务 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209号)转发给你 们,请你们监督、检查、指导所辖各税务代理机构做好新老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交替和 衔接工作。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浙江省税务师协会关于下 发〈浙江省税务代理机构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浙税协 [1996]7号)同时废止。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税务师事 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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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定额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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