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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达2001年全省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浙地税稽[2001]4号
颁布时间:2001-03-05
2001年3月5日 浙地税稽[2001]4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 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提高地税稽查工作效率,有效打击各种偷、逃、 抗税行为,经研究,省局确定2001年度全省地税专项检查计划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检查行业: 1、宾馆、餐饮业税收(费、基金)缴纳情况, 2、社会中介机构税收(费、基金)缴纳情况; 此外,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多年来未实施税务检查的企业、行业作为今 年税收专项检查内容。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0年度的税收缴纳情况,涉嫌偷、逃、抗税的,可追溯到以前年 度。 三、检查要求: 1、加强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由分管地税业务的局领导牵头,稽查局为 主,税政、征管等部门配合,统一行动。 2、对列入全省税收专项检查计划的行业,省局在今年将不再开展全省性交叉检 查行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时间和检查方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应于10 月底前结束。 3、除本通知要求外,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税收专项检查计划,并将专项 检查计划上报省局稽查局备案。 4、在检查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进行,执行国家统一的税 收政策和财务制度,发现申报不实或不符合税收规定少缴税款等税务违法行为,应严 格按规定予以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对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应依法移送司法部 门,不得以罚代刑。发现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案件,应及时上报省局。 5、为及时了解税收专项检查运作情况,各地由稽查局汇总,每月报送专项检查 报表(表式附后),县(市、区)报表由市局汇总后报省局。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地 要认真进行总结,并报送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告,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完善 税收征管的建议和措施,进一步加强地税征管工作。 6、为防止重复检查,今年省局不再下达专项检查计划,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要 求外。各地在专项检查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有关处室联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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