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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保险基金会统处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1]2号
颁布时间:2001-05-21
2001年5月21日 浙地税发[2001]2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 发<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 [2001]8号)的规定,现将医疗保险基金税收会统处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地税部门每月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负责 征收。并按月根据缴库情况在次月8日前,将上月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医疗保险基金 的征收、补缴、欠缴等情况,编制“医疗保险基金情况表”、及时反馈同级医疗保险 经办机构。 二、医疗保险基金征收的会计核算处理。在税收会计总帐科目的“其他收入”下 增设二级明细科目“医疗保险基金”,每月根据医保部门提供的应缴清单作为应征凭 证进行规范核算。 三、医疗保险基金的会统报表处理。在有关税收会统报表“其他收入——养老保 险基金”下增设“医疗保险基金”,其他项目后移。 四、医疗保险基金的税收月快报处理。将税收月快报63行改为“7、医疗保险 基金”,64行为“8、税务部门其它罚没收入”。 五、医疗保险基金的退库处理。对因技术性差错发生的医疗保险基金退库,按规 定批准同意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并附有关依据送国库办理退库。 六、做好与国库部门的对帐工作。按日、按月与其它税款一并与国库进行对帐, 确保数字的准确无误。 请各地接通知后抓紧布置,六月份报送五月份报表时,按上述要求予以执行。以 上内容的报表定义由省局作统一修改,并及时放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计财主页。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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