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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死欠核销问题的补充通知
浙地税函[2001]231号
颁布时间:2001-11-29
2001年11月29日 浙地税函[2001]231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 局: 省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税计[2001] 8号)实施以来,部分市县局上报的有关死欠销材料、审核程序、管理职责尚不够规 范,给省局审批核销带来一定难度。为有利于加强死欠核销的管理,确保死欠核销数 据的真实性,现对死欠核销有关问题再作进一步的明确: 一、申请死欠税款的核销,必须按纳税人分别填报《核销死欠申请表》(见附件), 附法院裁定书、法定清算报告等复印件,并正式行文报省地税局审批。 二、基层主管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省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 填写《核销死欠申请表》附有关材料,上报市县地税局。市县地税局计财部门必须对 基层主管地税机关上报要求核销的死欠情况在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确定情况属实并签 署意见后,报领导审签上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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