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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审批事项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1]56号
颁布时间:2001-07-04
2001年7月4日 浙地税发[2001]56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根据整顿和规范税收工作秩序的要求,为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各项审批事 项管理,现就地方税若干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矿区“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审批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范围以外的集镇或工商企业集中地,如需作为“工矿区” 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应先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88)国税地字第 015号《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二条、浙江省人 民政府浙政(1989)17号《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的三个条件 审查同意,然后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拟文上报省局,经批准同意后执行。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上报审批时,应同时上报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作为“工 矿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书面文件。省局随到随批。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确定 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不再报省局审批,改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 据本地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交通条件,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 省政府规定的税额幅度内,自行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局备案。 三、个别建制镇开征房产税有困难暂缓开征问题 由于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不少乡镇经过撤并以后,城镇建设发展较快, 经与省财政厅研究,原浙江省财政厅(86)财税1098号《关于检发房产税、车 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一条“个别建制镇开征房产税有 困难的,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可暂缓开征”的规定停止执行。 以上各项规定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 通知为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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