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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浙地税发[2001]74号
颁布时间:2001-07-31
2001年7月31日 浙地税发[2001]74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 局、外税分局: 根据7月份各地上报的缓缴税款情况看,各地在上报过程中存在纸质材料上报缓 慢、附列资料不全、不按规定时间上报等问题,影响纳税人缓缴税款申请办理时间。 为严格缓缴税款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基层征管单位在受理纳税人缓缴税款申请后,要认真进行审核,严格把好第 一关,县(市、区)局地税机关和市局地税机关也要认真审核,对不符合条件或提供 相应证明材料不全的,必须立即退回。 2、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符合延期缴纳条件的,在一个纳税年 度内只能缓缴一次。各基层税务机关务必做好核对工作。 3、为减轻省局的统计工作,各地级市在上报本地区缓缴税款申请表的同时,必 须做好本地区的汇总审核工作(汇总审核表附后)。汇总审核表的填制必须有每个县 (市、区)的小计数和全市的合计数。此外,市局报送缓缴税款申请表和汇总审核表 的截止时间为:流转税在每月8日前,所得税在季末12日前,超过时间概不受理。 4、电子档案上报后,各地要及时将纸质材料上报审批。 附件:缓缴税款申请汇总审核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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