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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大修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一[2001]2号
颁布时间:2001-01-01
2001年1月1日 浙地税一[2001]2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大修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知》(国税函 [2000]89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大修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11月6日 国税函[2000]8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据铁道部和部分地区税务部门来函反映,各地在对铁路大修业务征收营业税时, 存在执行政策不一致的问题。为正确执行营业税政策,现就与铁路大修业务相关的营 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铁路部门下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从事铁路大修业务如何缴纳营业税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单位内 部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承担本单位的建筑业务,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应 当征税,不与本单位结算价款的,不征营业税。由于铁路局和铁路分局下属的从事大 修业务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均未与本单位结算大修工程价款,因此,根据上述规定, 各铁路局下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在本铁路局范围内从事铁路大修业务,不缴纳营业税, 为其他铁路局提供大修劳务的,应当缴纳营业税;各铁路分局下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 在本铁路分局范围内从事大修业务的,不缴纳营业税,向其他铁路分局提供大修劳务 的,应当缴纳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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